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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不養兒 告前妻

【聯合報/苗栗訊】 2011.03.02

苗栗縣37歲洪姓男子認為詹姓前妻離婚後,沒有支付分文扶養費,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,法官調查,洪姓男子與詹姓前妻(35歲)於民國85年結婚,育有12歲、8歲、6歲3名子女,因洪有酗酒、家暴,民國96年8月判決離婚,子女的監護權歸洪姓男子,3名子女從此由洪單獨扶養,詹姓前妻應分擔一半扶養費,並計算法定利息。

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長宋國鎮表示,有些民眾離婚,以為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,就不用負擔扶養費,其實法律上,還是有扶養子女到成年的義務,監護的一方可以請求返還墊付的扶養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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