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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師戀學生 二審判1年8月

中央社 2011/03/23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3日電)1名女老師與年僅14歲的男學生交往,並先後發生8次性關係,遭男學生家長告上法院。法院一審判處教師8個月徒刑,但二審法官審酌被告無視師生倫常,重判她1年8個月。

法院判決指出,原在國小擔任英文老師的劉姓女子,因常與1名14歲的男學生聊天、打球,雙方發生感情進而交往。劉姓教師經不起少年要求,雙方在去年2月到4月間,多次在劉姓教師或男學生住處發生性行為,前後共計8次。後因少年家長發現少年行為異常,追問後發現2人關係,憤而告上法院。

由於刑法規定,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法院一審時,審酌2人發生性行為次數密集,以對未成年人性交罪,判處女老師有期徒刑8個月。檢方認為量刑過輕,上訴台灣高等法院。

劉姓教師在高院審理期間,一度遭週刊報導,出庭後仍故我與男學生約會。

高院合議庭審理,認為被告無視少年性自主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,竟枉顧師生倫常及國家法紀與少年多次發生性行為,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慾,法官並發現2人手機來往簡訊,對少年身心發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響甚鉅,惡性非輕。

此外,合議庭審酌被告迄今仍持續與少年往來聯絡,為確保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正常發展,認為被告有入監執行接受國家刑罰教化處遇的必要,以一罪一罰論罪,8次性行為判8個對未成年人性交罪,改判被告1年8個月。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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